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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登記證怎麼辦理

一、税務登記證怎麼辦理

税務登記證怎麼辦理

税務機關應當加強税務登記證件的管理,採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税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税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税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髮税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如實填寫《税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税人的名稱、税務登記證件名稱、税務登記證件號碼、税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税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辦税務登記證件。

二、辦理資料要哪些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2)單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非法人單位提交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集體、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非法人單位提交上級主管部門代碼證書複印件;

(5)單位郵編、電話、正式職工人數;

(6)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證件登記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是税務登記的主管税務機關,負責税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税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户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税收徵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採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税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税務登記。

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税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税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印章的税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