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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協議

農村土地流轉協議

農村土地流轉協議

土地流轉協議 

甲 方: 

乙 方: 

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美化城鎮及周邊環境,根據《民法典》以及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就甲方土地流轉給乙方,由乙方按照政府及土地使用性質要求建設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名稱: 

二、土地位置: 

三、土地面積: 

四、土地流轉期限:以二輪承包期限確定時間為準,二輪承包期限屆滿後乙方繼續享有本協議約定全部土地的使用權,且由村委會發包方無條件與乙方繼續簽訂流轉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五、土地流轉價格:該土地為一次性流轉,地價為每畝地 元(大寫: ,此價格包括二輪承包期限屆滿後的土地流轉價格),在甲、乙雙方共同約定的土地流轉期限內,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六、在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土地流轉押金 元。如果土地流轉成功,該押金自動轉為流轉土地價款;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一方不同意,該協議自動解除,甲方收取的流轉押金貳拾萬元,自乙方提出退回要求之日起叁日內無條件支付於乙方。

七、土地流轉給乙方後,乙方如需建設固定建築,必須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後方可修建,但由甲方無條件配合並提供辦理相關手續的全部資料;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等,該土地地上及地下的全部附着物的補償和賠償款,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八、本協議有效期限:2017年1月31日前(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確需延長本協議有效期限,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九、甲、乙雙方對本協議中所列土地流轉的具體條款,甲、乙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本協議補充協議和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雙方權利和義務履行完畢後效力自行終止。

十二、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 方: (籤 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身份證號:

乙 方: (籤 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身份證號: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