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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寓入住協議

老人公寓入住協議

老人公寓入住協議

XXXX老人公寓(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入住公寓者(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住所 身份證號:

入住公寓者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住所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為滿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實際需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老有所學”,人人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人營造温馨、舒適的生活環境,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懷,體現全社會對老年人的關心,各方遵循《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機構基本規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甲方根據乙方、丙方的共同申請,同意乙方入住,經三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入住對象及入住條件

第一條 甲方須為生活能夠自理或者介助、介護的老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條 乙方入住前須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

1.乙方有效的身份證件(户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張;

2.乙方經縣級人民醫院出具的近期一個月的體檢報告;

3.乙方入住的申請;

4.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5.丙方的經濟狀況證明;

6.甲方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乙方入住公寓前,必須向甲方交納押金XXXX元,醫療保證金XXXX元,甲方於乙方離寓時將押金退還給乙方(無利息)。

第四條 乙方入住後,應如實向甲方陳述自己的即往病史。甲方如發現乙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精神類疾病,乙方必須離寓或通知丙方將乙方領回,如果丙方拒絕領回乙方,甲方有權將乙方送回交丙方,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後果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

二、入住期限

第五條 本協議的期限為 年(月),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合同到期時,如果乙方不願繼續居住或者丙方不願繼續擔保,乙方或丙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交清各項費用後,辦理出寓手續。如果乙方願意繼續居住,丙方願意繼續提供擔保的,三方再續簽協議時間。

三、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

第八條 乙方在入住期間,甲方根據乙方的身體狀況、自理能力等因素,確定乙方的護理等級,乙方按照不同的護理等級向甲方交納費用。如需調整護理等級,甲方向乙方或丙方説明調整的理由。並通知乙方或丙方按新的護理等級交費。如果乙方或丙方不同意調整護理等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按原護理等級提供護理,因此發生的不利後果,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第九條 乙方在入住期間的一般疾病由甲方安排治療,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遇重病、急病需住院治療的,甲方負責將乙方送往醫院,同時通知丙方,丙方應立即到場。住院醫療費用及一切實際費用由丙方承擔。乙方住院期間,甲方不負責護理。

第十條 乙方的牀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按月計算,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向乙方退回部分費用:

1.乙方外出住院,護理費、伙食費甲方根據乙方當月實際居住的天數扣除後退還給乙方,但當月的牀位費不退。

2.乙方外出探親超過10天以上的,甲方只退夥食費。

第十二條 乙方或丙方在每月30日前交清下月費用。乙方不得無故拖欠費用,否則甲方將從乙方交納的押金中直接扣除。

四、三方權利義務

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按質按量做好各項管理和服務工作,保障乙方在入住期間的安全。

第十四條 乙方在入住期間,因甲方管理、服務不當造成乙方傷亡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在入住期間,如因意外事件或自身疾病、自我殘害、外出走失,發生傷亡,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丙方應當及時處理善後事宜。甲方與丙方在處理善後事宜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訴諸法院處理。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遵守規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實向養老機構反映老人的情況,如脾氣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後要自覺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接受管理,愛護公物,外出要請假。老人之間要搞好團結。

第十七條 遵醫囑。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的效果取決於雙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老人須按要求接受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還應在患病治療期間遵守醫囑,配合治療。

第十八條 及時交納費用。對偶發性費用如治療、搶救費用等應隨時結清。

第十九條 應愛護公寓內的物品和設施,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乙方外出時應在甲方設定登記處進行登記或有丙方陪同,乙方在外出期間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家屬及單位應經常與老人溝通,保持聯絡,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及單位地址、聯繫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養老機構,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丙方義務

第二十二條 丙方應保證至少 星期探視乙方一次,否則,除非乙方明確反對,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二十三條丙方應積極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暢。

第二十四條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進入用餐和為乙方選餐。

第二十五條 丙方有協助甲方照料乙方的義務。乙方在入住期間遇有思想、生活、醫療等方面問題需丙方協助時,丙方應及時協助甲方處理,不得無故推託。

第二十六條 丙方如帶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負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丙方對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害以及乙方無力支付甲方的費用負有連帶責任。

三方安全義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的房間屬於私人空間,除非甲方提供的設施狀況不良造成的傷害,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丙方或乙方其他親屬探視期間,甲方不對乙方在這期間的非他人故意傷害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間內裝置其他設備。

第三十一條乙方在發生如下情況時,均須向甲方及時説明並服從甲方安排,否則甲方對可能的傷害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1.在房間內保管貴重物品;

2.會見可能有糾紛的客人;

3.認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脅;

4.對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護理內容,説明範圍並不限於入院前查體的結果;

5.服用自帶藥品、食品或使用自備小物品時有疑問;

6.對於某種器材或設備的使用方法不明;

第三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安全,有權勸阻乙方參與某項文體活動或服務,如乙方堅持參與,須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第三十三條 甲方定期組織乙方查體,乙方對拒不參加的後果負責;

第三十四條 乙方突發傳染性疾病,應聽從甲方安排;

第三十五條 在乙方需送醫院就診時,甲方應通知丙方,並協助丙方辦理有關手續。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間病情加重或新發疾病,甲方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丙方,丙方應急時趕到。否則,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甲方原因突發停電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已達到不能自理者,丙方應及時聯繫轉院或甲方協助聯繫轉院。仍堅持留在甲方處發生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1.乙方因病住院或者其他原因,超過 2個月不在公寓居住的;

2.其他可以協商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乙方或者丙方無故拖欠費用達 2 月的;

2.乙方嚴重違反公寓的規章制度的;

3.乙方私自外出超過10日的;

4.乙方或者丙方無理取鬧,給甲方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5.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

6.丙方經濟狀況惡化,喪失擔保能力、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甲方通知乙方更換擔保人,乙方拒不更換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或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甲方不按約定向乙方提供服務的;

2.因甲方管理、服務不當,造成乙方傷亡的。

第四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解除合同時,乙方和丙方必須結清乙方入住期間的費用。

六、其他

第四十三條若休養人(乙方)病故,甲方通知丙方立即將其遺體送往殯儀館。在公寓停留期間不得焚燒紙品,不得鳴放煙花爆竹及從事各種弔唁活動,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或給公寓其他老人造傷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各方仍需履行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本協議中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標籤:協議 公寓 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