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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合同(2)

代理記賬合同(2)

代理記賬合同(2)

委託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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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方(乙方):黑龍江省恆*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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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委託乙方代理記賬,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本着誠信、平等、互利之原則,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1 甲方有權充分得到合同中約定的服務; 

1.2 甲方可以書面申請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錯賬進行重新編制及調整,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3 甲方以書面形式可以申請乙方承擔由於乙方代理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4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1.5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代制的記賬憑證、會計報表、納税申請表和賬薄上加蓋乙方公司及服務人員印鑑。 

1.6 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及時填寫《服務信息質量反饋通知單》;

1.7 甲方應於簽訂合同 日內向乙方提供所需相關資料; 

1.8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正確填制和依法取得符合統一規定的原始憑證。對乙方退回的並要求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甲方應及時予以更正、補充;自制原始憑證、取送和審驗外來原始憑證的工作由甲方自行完成,否則,由此導致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1.9 甲方應配備專人負責本企業日常貨幣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庫存商品或材料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分類輔助賬、往來明細分類輔助賬(應收應付賬款、預收、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應付賬款)等基礎性工作,並接受乙方的業務指導;

1.10 甲方有責任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即每月 日前將上月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原始憑證整理並粘貼完畢,按雙方約定的交接地 進行交接;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約定進行交接,應按乙方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另行交接,另行交接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標籤:合同 代理 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