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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為加強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規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行為,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會[2018]32號

頒佈時間:2018-11-13

實施時間:201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規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行為,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記賬機構)自願發起,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和會員服務,督促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優化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行業協會應當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依據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行業協會章程,實行會務自理、經費自籌、自律管理、自我服務,並使會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本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教育引導黨員,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七條行業協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其設立及人員配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及運行機制,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

行業協會不得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參與其他社會活動;不得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政策。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地區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引導行業協會健康發展。

跨行政區域的行業協會,由其登記管理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其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十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協會的自律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二)推行會員信用承諾,開展會員信用評價,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

(三)加強會員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實行信息公開並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會員的監督;

(四)督促指導會員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業協會章程、自律規約和職業道德的會員進行懲戒;

(六)採取其他有助於本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執業規範和標準。行業協會制定的執業規範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行業協會制定的執業規範和標準由本協會會員約定採用。

第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遵紀守法、誠信執業並受到社會廣泛認可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給予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業協會章程、行業規範,嚴重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行業協會章程、行業規範進行處理,並在有關處理決定作出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行業協會應當做好會員服務,在政策諮詢、法律維權、人員培訓、經驗交流、市場拓展、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向會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應當切實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行業訴求。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應當規範行業發展秩序,發揮專業調解作用,就行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事項制定具體的處置規則和程序,並可以對以下爭議事項進行調解:

(一)會員之間的爭議事項;

(二)會員與同業非會員單位之間的爭議事項;

(三)會員與委託客户之間的爭議事項;

(四)會員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爭議事項。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建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使用應當符合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

第十七條行業協會的會費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收取。

會費的收取、使用應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資產管理和使用應當按照行業協會章程和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重大資產配置、處置應當經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審議。

第十九條行業協會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本協會的會計核算辦法,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行業協會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四章 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條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管轄區域內行業協會的政策和業務指導,建立健全工作聯繫機制,加強備案管理,監督、指導行業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據行業協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登記的,行業協會應當在完成註冊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行業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行業協會負責人、理事、會員等的基本情況;

(二)行業協會章程、會費管理辦法;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於每年完成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行業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變更登記或准予註銷的,行業協會應當在辦理完成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行業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在取得審計報告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對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信息的公開義務。

第二十六條行業管理部門在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政策措施、行業規範和標準時,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作用,主動聽取行業協會關於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活動的監管,定期對行業協會執行行業協會章程、開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務以及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人才建設工作,積極提升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條行業管理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實施監管時,應當主動核實並運用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信用檔案、激勵懲戒等信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行業協會違反行業協會章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同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業協會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時報送相關材料的,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約談,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約談,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