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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貸記卡權利質押合約

牡丹貸記卡權利質押合約

牡丹貸記卡權利質押合約

牡丹貸記卡權利質押合約

編號:

出質人(以下簡稱甲方):

質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願為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其有效身份證件號或單位註冊號(或編號)為_____,以自有財產向乙方領用牡丹貸記卡提供質押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約。

一、定義:本合約所稱被擔保人係指牡丹貸記卡商務卡持卡單位和個人卡持卡人。

三、甲方出質的權利僅限國家發行的債券或工商銀行簽發的存單,並由本合約項下的出質權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確認已知悉並理解《中國工商銀行牡丹貸記卡章程》、《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和本合約文本,並在對被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與用卡動機充分了解的情況下,自願為其進行擔保;

(二)甲方確認對質押權利享有完全所有權或處分權,出質行為真實、合法,並已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三)如實説明質押權利的狀況;

(四)將出質的權利憑證於__年__月__日移交乙方佔有。

五、甲方不得轉讓出質權利。

七、甲方出質的權利憑證在《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有效期內到期的,乙方有權在到期日前兑現,並將兑現的款項提前償還債務或經甲方同意後重新轉存於工商銀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乙方有權兑現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處分出質權利,並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九、甲方若需提前終止本合約,應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俟被擔保人另行提供了經乙方認可的擔保或被擔保人銷户後,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對合同解除以前被擔保人債務仍承擔清償責任。

十、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牡丹貸記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對被擔保人收費項目或標準的變化、利率的調整、被擔保人中途換領新卡、被擔保人數的增減、被擔保人信用額度的調整等情形而改變。

十一、本合約不因乙方與被擔保人所簽訂的《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的無效而無效。

十二、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約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三、本合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貸記卡銷户之日終止。

十四、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協約未盡事宜另行約定補充條款作為本合約附件,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質押的權利清單如下:

權利名稱

權利憑證編號

金 額

兑現日期

簽發機構

備 注

甲方(出質人):     乙方(髮卡機構):

有權簽字人:________  有權簽字人: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出質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登記機關:

登記編號: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