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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行紀合同(範本,)

貨物買賣行紀合同(範本 )

貨物買賣行紀合同(範本 )

貨物買賣行紀合同範本

委託方: 

行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紀方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就代辦 事項,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代辦事項 。

第二條 行紀人對自己所佔的委託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若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若不能及時聯繫委託人,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條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增加報酬數額的確定方法是 。

第五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商品,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六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七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 擔。

第九條 行紀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應將該爭議提交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解釋與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託方、行紀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委託方(章): 行紀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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