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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暫緩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暫緩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暫緩就業協議書

一、畢業生暫緩就業時間為20xx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暫緩就業期限內,畢業生的檔案委託省就業指導中心保管,畢業生須將有效聯繫地址及電話通知省就業指導中心;畢業生的户口(入學時户口未遷入學校的按《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教畢[2002]10號)有關規定辦理)及黨團關係及材料按規定保留在學校就業管理部門,學校就業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用人單位所需畢業生在校期間或在暫緩就業期間行為表現等鑑定材料。

三、暫緩就業期限內,畢業生應每月一次向學校就業管理部門所在院系彙報有關情況,黨員要交思想彙報,參加組織生活。畢業生可以參加學校就業管理部門舉辦的各種類型的招聘活動,獲取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以及獲取學校就業管理部門提供有關就業的其他服務。

四、暫緩就業期限內,如畢業生需要升學(出國留學除外)或報考公務員時,省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為畢業生出具與升學有關的和報考公務員有關的證明,畢業生須持本協議書及畢業證到省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如畢業生需辦理《失業證》、《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或申請出國留學等手續,必須終止本協議,將檔案、户口及其關係轉回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由生源地按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暫緩就業期限內,畢業生回生源地就業的,憑本協議書到省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派遣手續;畢業生在非生源地落實就業單位的,憑本協議書及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或省直及中央駐粵單位接收證明到省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派遣手續。

六、暫緩就業期限內,畢業生在非生源地落實單位或回生源地就業經批准辦理了派遣手續的,憑報到證及本協議書到省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檔案轉遞手續。省就業指導中心在五個工作日將畢業生檔案交由機要部門轉遞(特殊情況除外),如畢業生未交回轉遞資料而造成檔案轉遞延誤,由畢業生承擔一切責任。畢業生在聯繫用人單位時,如對方提出調檔查閲的,廣州地區的用人單位請畢業生通知用人單位到省就業指導中心審閲;廣州以外地區的用人單位畢業生可憑本協議書及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調檔證明到省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借檔審閲手續。(注:借檔要在一個月內歸還,逾期不還視為放棄本協議,省就業指導中心有權作出適當處理,一切後果由畢業生承擔。)

七、暫緩就業期限屆滿時,如畢業生尚未落實就業單位,必須在暫緩期限屆滿後的十天內,到省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檔案轉遞迴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手續,併到學校就業管理部門辦理户口遷出及黨、團組織關係轉出手續。若協議到期時畢業生不辦理,省就業指導中心有權將檔案轉回畢業生生源地地級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並將報到證交由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由學校就業管理部門連同户口、黨團關係一併寄回生源地,一切後果由畢業生承擔。

八、暫緩就業期限內,畢業生必須嚴格遵守法規法紀,如果畢業生有違法違紀以及民事糾紛、勞務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及後果自行承擔,與甲、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無關。畢業生被勞動教養或犯罪被迫究刑事責任的,省就業指導中心有權取消其暫緩就業資格,將畢業生檔案轉回生源地級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户口關係和黨組織關係及材料按本協議第七條中關於未落實單位畢業生的規定辦理。暫緩就業期間,醫療費用、人身意外傷害費用,畢業生個人承擔。

十、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須粘貼有與檔案一致的條形碼),省就業指導中心委託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簽署,省就業指導中心、畢業生、學校就業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協議書自學校就業管理部門將本協議書及乙方檔案在規定時間內移交給省就業指導中心之日起生效(檔案未到省就業指導中心,此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