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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抵押權人(全稱):

抵押人(全稱):

鑑於抵押人願為抵押權人與(下稱債務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簽訂的一系列業務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1.1抵押人自願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的下列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最高餘額摺合人民幣(大寫金額)。外幣業務,按本條第(1)項約定的業務發生當日賣出價折算。

□人民幣/外幣貸款□減免保證金開證□出口打包放款

□商業匯票貼現□進口押匯□銀行保函

□商業匯票承兑□出口押匯□賬户透支

□其他業務:

1.1.2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項下尚未受償的債權本金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複利、費用等,其中利息、罰息、複利、費用等按相應的主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受償之日止: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1.2本合同擔保的每筆業務的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等內容以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為準。

1.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或者提供其他銀行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1.4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發生的業務,幣種不限,抵押人按原幣種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户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餘額的部分,抵押人自願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抵押物

第四條抵押人承諾

4.1抵押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4.2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4.5抵押人如實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4.7.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4.7.2抵押人改變資本結構或者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

4.7.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分離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條抵押物的佔管

6.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6.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轉讓、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被徵收、被徵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

7.1抵押人應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並指定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7.3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7.4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及抵押權人,並負責索賠事宜。抵押人未及時通知或者索賠,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抵押登記

8.1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者其他權利證書由抵押權人佔管。

8.2抵押期間,如需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8.3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轉讓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協助抵押權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抵押權的轉讓

1、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2、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第十條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10.1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包括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宣佈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的情形。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義務或者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宣佈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

10.2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10.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10.4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10.5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抵押權的實現

11.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並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抵押權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等:

11.1.1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11.1.2債務人、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11.1.3債務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11.1.4債務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11.1.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11.1.6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11.1.7抵押人未按抵押權人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1.1.8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11.1.9其他嚴重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11.3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債務人同時為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提供物的擔保,抵押權人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抵押人同意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該擔保物權”指債務人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物的擔保所形成的擔保物權。

11.4抵押人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為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擔保,且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抵押權人確定。如果該抵押物同時為其它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債務進行擔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人到期債務的,而且沒有其它約定事項,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亦由抵押權人確定。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2.1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抵押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2抵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餘額的%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12.2.1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12.2.2未如實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等款項,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異議、已設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12.2.3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2.2.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抵押物;

12.2.5未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2.2.6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抵押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拆遷的特別約定

13.1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為建築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物發生徵用、徵收或類似情形需要拆遷(以下統稱“拆遷”)的,抵押人應在知悉拆遷消息後的____日內通知抵押權人。

13.2若拆遷補償採用權利調換補償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償債務,抵押人應以拆遷調換的建築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繼續為借款設定抵押並簽訂相關協議,配合抵押權人為調換的建築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並承擔相關費用。在新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擔保。

13.3若拆遷採用貨幣補償形式,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人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優先受償;借款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存入保證金專户或以存單質押等形式為債務提供擔保並簽訂相應擔保協議。

13.4抵押人違反本條約定的,應按本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數額的%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登記、評估、保險、鑑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五條解除權異議期

抵押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抵押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抵押權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抵押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6.1訴訟。由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6.2仲裁。提交(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七條其他事項

抵押人應主動了解債務人經營狀況及本合同項下各類業務發生、履行情況。本合同項下發生各類業務的主合同、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不再送達抵押人。

第十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權人份,抵押人各份,債務人份,份,效力相同。

以下無正文

抵押權人(簽章)

負責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債務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收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