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撫養費是否可以主張?
交通事故當中導致當事人最終成為了十級傷殘的這種情景也是非常不幸運的,這種狀況要比一般的交通事故嚴重的多。而且十級傷殘肯定是科學的鑑定結論證明當事人的某些活動能力已經受到了限制,所以十級傷殘的當事人跟其家屬當然也有可能會跟對方索要撫養親屬的撫養費。那麼,十級傷殘撫養費是否可以主張?
一、十級傷殘撫養費是否可以主張?
傷殘為十級 ,一般不能主張子女撫養費,但因交通事故傷殘確實造成撫養困難的可以主張撫養費。
其具體內容及計算方法如下: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概念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被扶養人扶養利益的減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接後果,應當受到賠償。
三、我國法律對交通事故撫養費如何規定的?
《最高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
1、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3、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 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有些十級傷殘當中的當事人在律師的幫助下,並且結合給家庭造成的實際的影響,就也有可能會爭取到需要撫養子女跟親屬的撫養費。但是大多數的十級傷殘恢復好了以後不會對從事其他的勞動力產生過多的影響,這種情況下索要撫養費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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