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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誤工費護工費標準是多少?

常州誤工費護工費標準是多少?

常州市的市民因為他人的侵害而受到了重傷需要入住醫院治療,在療傷期間不僅可能影響了工作所得的工資還會額外需要支付相關的護工費用,受害者遭受的損失肯定需要侵害人主動賠償才能夠最大程度得到彌補。那麼,常州誤工費護工費標準是多少?

一、常州誤工費護工費標準是多少?

1、誤工費是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傷殘的前一日。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減少的收入必須是實際喪失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課酬、合法的兼職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業經營者作為受害者時所喪失的經營損失和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當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費的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但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二、人身損害陪護費賠償標準: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需指出的是,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刀切”陪護費計算方式與最高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規定的陪護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該條規定:“經醫院批准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關於此項賠償費用,應注重:

1、陪護費發生的前提是患者確需專人陪護,例如患者生活無法自理等;

2、陪護人員可以是專門聘請的臨時工(護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屬;

3、《條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最高法院《若干意見》第145條將此項費用稱為“陪護人員的誤工補助費”,規定“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靠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而確定護理級別。

8、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現實中誤工費與護工費並不必然會聯繫在一起計算賠償,因為隨着受害者受傷嚴重程度的不同不一定就會產生護工費,但是通常情況下的誤工費是侵害者不可避免需要賠償的。如果在索賠過程中需要訴訟可以先諮詢律師並委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