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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城市醫療機構藥品採購合同

陝西省城市醫療機構藥品採購合同

陝西省城市醫療機構藥品採購合同

陝西省城市醫療機構藥品採購合同

(合同編號: )

合同當事人:

甲方(藥品配送企業):  

乙方(藥品生產企業): 

為保障甲乙雙方合法權益,規範藥品採購行為,以合同形式明確各方職責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工作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和《2011年陝西省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實施方案》等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責任

(一)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各項規定;

(二)根據醫療機構申報情況,定期彙總編制採購計劃,通知乙方按照約定供貨;

(三)建立並執行藥品進貨、驗收、儲存、運輸等制度;

(四)貨到驗收合格,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發票,按約定方式及時間向乙方支付藥款;

(五)不得向乙方收取除規定配送費之外的任何費用;

(六)嚴格執行藥品配送有關規定。

第二條 乙方責任

(一)必須提供其合法有效證件及所供藥品的生產批件或進口藥品註冊證(複印件)、質量標準等相關文件;

(二)按照約定的藥品品規向甲方直接供貨,所提供藥品必須與《陝西省城市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訂單》中的項目內容相一致,必須符合國家藥品質量標準和有關要求;

(三)應當確保與甲方成交的藥品,不存在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保護期,以及侵犯第三方權利的其他情形;

(四)數量為整件以上時,乙方不得再設置最低件數限量;

(五)應當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供貨;

(六)嚴格按照中標價格供貨,不得向甲方加收產品保證金等任何費用;

(七)嚴格執行藥品生產有關規定。

第三條 購銷方式

甲方通過約定方式定期發出訂單採購入圍藥品,乙方確認訂單並按照約定直接向甲方供貨。甲方收到乙方藥品後應當及時予以驗收確認,並按規定方式及時間付款,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如果遇到政府價格調整,入圍藥品價格按有關規定執行。甲乙雙方應當重新協商並簽訂補充條款。

第四條 質量要求

(一)乙方所供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質量標準;進口藥品、生物製品還應附上質量檢驗報告書。

(二)乙方不得提供近效期藥品,否則甲方可拒絕收貨或要求乙方退貨,乙方不得推諉或拒絕合理退換。

第五條 藥品包裝標準

(一)除非對包裝另有規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藥品應按國家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防止藥品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藥品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

(二)包裝標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應符合相關要求。

第六條 檢驗標準及方法

(一)甲方在接收藥品時,應對藥品進行驗貨確認,對不符合藥品質量標準、運儲包裝要求或合同要求的其他情形時,甲方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及時更換符合合同要求的藥品,不得影響甲方的藥品配送。

(二)如果甲方確認需要進行藥品質量檢驗,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把質量檢驗的具體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書面通知時,應當及時配合進行藥品質量檢驗。檢驗在乙方交貨的最終目的地進行。

(三)如送檢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據此單方中止該品規藥品購銷合同的履行;如送檢藥品無質量問題,合同繼續履行,檢驗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

(四)乙方提供的藥品如在臨牀使用過程中發現新的或嚴重的3人次以上不良反應,甲方應及時通報乙方。同時甲方有權單方中止該品規藥品採購合同的繼續履行,30個工作日內退回剩餘藥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儲存和管理

(一)為保證藥品質量,避免造成藥品浪費,甲方應建立並執行藥品進貨、驗收、儲存制度,對已購進的藥品應妥善儲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藥品質量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如因甲方庫存條件不符合藥品儲存標準,造成的藥品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甲方應加強對藥品效期的管理,定期清查藥品有效期,掌握庫存藥品情況,及時對藥品進行退、換貨。由於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藥品,不得向乙方退貨。

第八條 貨款結算

甲方必須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結清貨款。

第九條 合同解除條件及處理方式

(一)違約終止合同

1、發生下列情況,甲方可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書,提出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藥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乙方在本合同的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

2、發生下列情況,乙方可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書,提出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1)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乙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結清藥款;

(2)無正當理由,甲方不正常配送乙方藥品的;

(3)甲方向乙方索要回扣、暗釦、提成、返點、進藥費等費用的;

(4)甲方被取消藥品配送資格的;

(5)甲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破產終止合同

如果甲(乙)方破產,乙(甲)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或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乙(甲)方已經採取或將要採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三)解除合同後的處理方式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行為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結清貨款的;

2、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乙方藥品質量造成影響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為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1、不按約定的藥品品規和價格供貨的;

2、擅自停止供貨或無正當理由拖延交貨的。

(三)不可抗力違約的約定

1、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包括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及其他三方認可的事件,不包括故意違約或疏忽。

2、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受影響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情況和原因通知簽約方。受影響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採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後,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合同週期原則上不低於1年。

第十二條 當甲方或乙方履行合同不符約定,直接影響醫療機構藥品採購、配送或臨牀使用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行為或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內容不得違反藥品配送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蓋章:      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