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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供貨合同

鋼鐵供貨合同

鋼鐵供貨合同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1 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合同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文件適用的範圍為公司與顧客簽訂的鋼鐵產品供貨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2.內部分工

2.1 營銷或負責變更經辦人員負責變更單內容評審。

2.2 業務部負責合同變更的操作和管理,以及相關單證的歸檔工作。

2.3 財務部負責財務評審。

2.4 股份公司、業務部或營銷部門人員負責運輸評審。

3.變更程序

3.1 合同變更的責任

3.1.1 所有與顧客簽訂的合同,公司為唯一的合同變更責任單位。

3.1.2 公司負責合同變更、合同逾期交貨賠款、合同變更規定的解釋工作。

3.2 合同變更的內容

3.2.1 合同標的的變更:品種、規格、鋼種、件重、合同量、技術要求等變更。

3.2.2 合同運輸的變更:收貨單位、運輸方式、到站(港)的變更。

3.2.3 合同履約時間的變更:供貨時間變更。

3.2.4 合同解除的變更。

3.2.5 合同逾期交貨賠款。

3.3 顧客原因的期貨合同變更

3.3.1 合同標的的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2 合同運輸的變更

需變更運輸條款的未出貨時收取30元/噸變更費,出貨後收取40元/噸變更費。

3.3.3 合同履行時間的變更

視同合同標的變更的特殊情況收取合同變更量總金額1.5%以下變更費。

3.3.4 合同解除的變更

期貨合同的解除經雙方同意後收取合同解除量總金額的5%的變更費。

3.4 公司原因的期貨合同變更

3.4.1 合同標的的變更

由於公司原因而不能按照原標的交貨,經與需方協商同意後,以所協商的標的交貨,不計變更費。

3.4.2 合同履行時間的變更

由於公司原因而不能按照原履行時間交貨,經與顧客協商同意後,以所協商的時間交貨時,不計變更費,補償顧客由於交貨時間改變而產生的預付款利息。

3.4.3 合同解除的變更

由於公司原因而不能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經與顧客協商同意後,原合同解除不計變更費。

3.4.4 合同逾期交貨賠償

公司根據逾期時間(以供方運輸部門成品出廠碼單為準)支付補償金見下表(僅限期貨)。______元/噸

3.5 現貨合同變更

3.5.1 公司原因的合同變更,經與顧客協商同意後合同的解除不計變更費。違約補償金經雙方協商確定。

3.5.2 顧客原因的合同變更視變更內容情況收取合同變更量貨款總金額3%以下的變更費。

3.6 附則

3.6.1 一份合同同時變更兩項以上的內容,變更費按高項計算,不累計收費。

3.6.2 因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外部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供方因顧客拖欠貨款而不履行合同或推遲履行合同的,不適用於本規定。

3.6.3 期貨合同變更時,顧客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辦理有關手續,顧客要求變更的電報、傳真件作為變更依據保存,變更申請單需由相關人員按評審過程,對變更內容進行重新評審,並記錄在合同變更申請單上。顧客按變更草約付款清單(QAGA02013-02A)所需費用付費。

3.6.4 現貨合同變更時,業務部根據單據評審確認後,經公司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執行,無需與顧客簽訂變更合同,並不需相關部門評審確認。

3.6.5 本規定未及部分及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標籤:供貨 鋼鐵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