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出口合同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貨物進出口合同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訴訟時效是4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來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4年。
二、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多久?
在涉外合同中,合同雙方可以協議選擇與本合同有實際聯繫地的我國法院和涉外國家的法院管轄,包括合同簽訂地、履行地、合同當事人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注:原、被告所在地是根據糾紛發生後,起訴時雙方的身份確問定的,也就是有可能是在甲方所在地,也有可能是乙方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法院管轄答,可以約定由一個法院管轄也可以約定由數個法院管轄,只有約定的法院對因合同引起的糾紛具有內管轄權。
但是,因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只能由我國法院專屬管轄,也就是説不得約定由國外法院管轄。在專屬管轄的約定中,依舊要適用與本合同有實際聯繫地原則。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涉及到國際貨物進出口的訴訟時效通常是四年最長依然是20年,也就是在這20年之內,國家都是保護當事人的具體訴訟時效權限的。不管是其他合同還是國際貨物進出口的合同,都必須要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來制定,儘管是國際的出口合同只要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那麼就是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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