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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視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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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勞動合同賠償

一、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且用人單位據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三、除上述理由外用人單位非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即使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的情形,但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需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