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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範本(常用6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範本1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範本(常用6篇)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元,押金_______元,以上合計:______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租被告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租賃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為_______元,租金為季付,押金為_______元。原告依約向被告繳納了房屋租金、押金。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單方面要求提高房租,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後雙方協商決定,被告支付原告半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賠償原告並返還原告剩餘租金以及押金。原告已按約搬離涉案房屋,涉案房屋鑰匙已經按約定交到物業處。後經多次催要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且被告找各種理由讓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多次協商無果,遂成訟。

綜上,因被告的違約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的存續已經失去實際意義,且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損失,在協商無果之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範本2

你好,以你租的時候有合同嗎,起碼租的合約有的嗎,條款寫了嗎,如果沒有比較麻煩!按道理不管是你租或者對方要到期轉租必須提前一個月相互通知的!但是口説無憑的東西難啊!我估計你們關係處的不好,按道理不會這樣啊。如果是真的,那可能房東也有不對的地方。上就是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解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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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範本3

你好,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嗎這個問題,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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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範本4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範本5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範本6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找誰的回答如下:
1)根據私法自治原則,應當先由雙方自主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
2)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直接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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