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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交保證金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
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由誰交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