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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要滿足哪些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要滿足哪些條件
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的不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
1、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羅浩律師建議: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會應勞動者要求,幫助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此舉是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可能會被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罰款。用人單位應該實事求是,避免被勞動行政保障部門處罰。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標籤:失業 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