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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醫保報銷細則

一、報銷條件:
個人首次參保連續繳費6個月後開始享受醫保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在失業保險金領完後60日內參加(接續)醫保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
二、辦理材料:
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報銷:
1.住院費用統籌支付彙總名單;
2.住院費用統籌支付結算表(醫院須加蓋公章);
3.未聯網的醫院須開記帳專用表,聯網的醫院特殊情況須開記帳專用表;
4.財政、税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住院收費專用票據。

成都市醫保報銷細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