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調解書可以起訴嗎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會根據調解的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任何一方一經簽署就發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的協議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製作的調解書,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屬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目前只限於在執行審查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一方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之後因反悔,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判決確認調解書無效的情形。由於現行立法沒有就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效力產生爭議通過何種途徑處理作出規定,故引起對此類糾紛應當通過何種途徑進行處理的爭議。多數意見認為,目前法律只授予法院在執行階段對仲裁調解書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啟動法院對仲裁調解書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程序。在目前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一般來説,勞動仲裁調解書下發的內容是符合勞動者跟相關單位的調解內容,但是其中一方反悔並起訴,法院是不予受理,但如果能夠證明調解內容有相關的違法或另一方有違約行為,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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