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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精神病能否協議離婚?

與精神病能否協議離婚?

一、與精神病能否協議離婚

不能協議離婚,精神病患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因此,精神病患者離婚,不能通過協議離婚,只能向法院起訴。

1、首先應明確協議離婚的條件:

(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①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②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3)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歲且精神正常的人。為了更好地維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依訴訟程序,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因此,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訴訟離婚。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協議離婚?

1、一方要求離婚的。

也就是説,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的時候,是可以進行協議離婚的,但是如果精神病人沒有時間是清醒的,那麼就不能夠進行協議離婚,可以去訴訟離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訴訟離婚的,此時就需要由監護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