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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哪些信息需要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的活動直接聯繫人包括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服務的開展要保護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信息需要向社會公開,受捐贈人、受益人、志願者及大眾的監督。

慈善組織哪些信息需要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佈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台發佈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税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七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七十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四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範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慈善組織實現信息化公開,是對相關受益人、志願者及捐贈人的負責,是保障我國慈善事業向前發展的前提條件,保證慈善服務有利開展的因素,促進社會和睦安定,實現國家和諧、文明。

標籤: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