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工保護條例有哪些
浙江省未成年工保護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第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應當遵循尊重人格尊嚴、平等對待,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應當給予特殊、優先保護。
第四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責任關心、培養、教育未成年人,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劃,並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衞生、工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條 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紅十字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未成年人做好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調查、評估本行政區域未成年人保護狀況,協調、指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向有關部門、機關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尋求法律幫助;
(五)做好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青團組織,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街道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八條 未成年人應當接受家庭、學校、國家機關和社會的教育,增強明辨是非和自我保護的意識、能力。對於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未成年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和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未成年的保護在法律上有着詳細的規定,所以自己要進行一定的利益維護,否則自己的權益就會出現問題,地方政府的法律制定是結合地方的實際情況進行的有效的解決,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在實際的運用中存在不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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