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童工警察不管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在很多不發達的地區,會有很多店家招收童工的現象。而在我國法律上,招收童工是違法行為,法律是不允許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從事工作的。而一旦發現有招童工的現象,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但是很多不在管轄範圍,甚至因為一些原因,收童工警察不管怎麼辦?請看下文。
一、收童工警察不管怎麼辦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介紹未成年人就業和僱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規定有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介紹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就業者,按照每介紹一人罰5000元的標準處罰;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標準處罰;如果用人單位在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後,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僱主,司法部門將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般來説年滿18週歲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查驗勞動者是否年滿16週歲,否則可能會因使用童工而被罰。禁止使用童工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我國也明確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勞動者。《勞動法》第94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四)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五)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必着急。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瞭解相關情況,並確認後有權吊銷該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可以交由民政部門管理,民政部門也有權撤銷民辦的非企業單位的登記情況。如還需瞭解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閲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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