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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該如何去開居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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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居民在到另一個地方工作或生活,辦理業務或者孩子上學的時候可能會需要居住證明。那麼外來工作人員該如何去開居住證明呢?我們需要知道辦理居住證明去什麼地方需要什麼材料有什麼要求。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居民該如何去開居住證明

一、居民該如何去開居住證明

步驟一:前往派出所預約,領取預約回執

流動人口可前往居住地所在轄區派出所預約辦證。在居住證辦理窗口領取 《居住證預約登記卡》,並填寫姓名、性別、暫住地址、聯繫方式四項基本信息。

步驟二:核實信息,通知正式辦證

此後,民警將對流動人員登記信息進行核實。確認信息無誤後,民警將通過電話通知等方式,告知辦證人帶齊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等證件前往派出所正式辦證。

步驟三:受理辦證,領取受理回執

正式受理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申請後,只要羣眾帶齊辦證所需證件資料,並填寫 《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便可領取《受理回執》。

步驟四:10個工作日後正式領證

正式受理10日後,流動人口可憑回執及有效身份證明到受理派出所領取證件。

二、辦理居住證明所需材料

1、房產證原件

2、房主身份證原件

3、辦證明人身份證原件

4、如房屋為租住的,需要租賃合同原件、房產證複印件、房主身份證複印件。

5、有夫妻關係的需要雙方結婚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等待信息核實後,帶身份證去辦理居住證明,十個工作日之後就可以領取居住證明。若是集體辦證則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完整信息的材料即可申領暫住證名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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