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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要開居住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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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要開居住證明嗎?

一、什麼情況下要開居住證明嗎?

需要居住證明的情況一般就是外來人員在到達本市後,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户主的户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當事人將材料交給户籍管理人員做初步登記。接下來需要預約辦事人員上門核查的時間。上門核查時,需要本人在場,簡單確認後會出具情況屬實的單子;接着拿着單子再去户籍室交與做登記的户籍管理人員,拿接收憑條,半年之後可以到户籍室領取居住證。

二、開居住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1、房東本人、產權人以及承租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房產證原件與複印件、產證密碼。(注意複印件多帶幾份,有備無患)

2、一張一寸照片,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中心開的備案證明,房產證複印件、房東承租人身份證複印件,繳税租金總額5% 填寫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居委開居住證明。

3、房產證複印件、本人勞動合同原件、複印件(半年以上) 、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居委開的居住證明、社保繳費單(社保需連續繳納)。

居住證的作用有:可以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免費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享受政府部門提供的各類免費培訓;按規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

外地人員到達本市工作、生活需要開居住證明,開居住證明時,需要房東本人或產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房產證的原件及其複印件,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本人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如果是租賃房屋的,還要攜帶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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