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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是怎樣的?

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是怎樣的?

一、失業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即不是失業人員主動放棄工作的機會;

3、失業人員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般而言,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來領取失業保險金。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失業保險金怎麼領取

1、首先離職人員的所在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相關機構進行備案並提供相關材料。

2、失業人員帶着企業出示的離職證明,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失業證,失業證的有效期為3個月。

3、公司證明,失業證,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起提交到你買失業保險的保險中心。

拓展資料:

失業金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月。

標籤:領取 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