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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做假口供辦案單位如何辦理

交通事故做假口供辦案單位如何辦理

交通事故做假口供辦案單位如何辦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不能以當事人的口供為準,要通過辦案人員調查研究,取得具體的證據,才能確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具體責任。

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的交通部門對這類案件的調查時,應積極的考慮這類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人證等情況進行了解。確定違法人員的違法案件時,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違法者還應積極的賠償案件受害人員的合法損失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