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一年了工傷認定書都沒有下來合法嗎?
一、申請工傷認定一年了工傷認定書都沒有下來合法嗎?
1、申請工傷認定一年了工傷認定書都沒有下來不合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不會被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死亡證明嗎?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能需要提交死亡證明。
具體來説,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者,需要結合以下情形,判斷自己具體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2)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5)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6)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工傷認定的申請,需要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在受理申請之後,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出具工傷認定書。根據規定,工傷認定的期限為六十天、或者是十五天,具體來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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