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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傷骨折能許的上十級傷殘嗎

一、一般工傷骨折能許的上十級傷殘嗎

一般工傷骨折能許的上十級傷殘嗎

如果情況符合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的第十級中的“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就可以評上十級傷殘。其中“無功能障礙”指的是能夠傷愈並且相關身體部位的功能不受影響,比如手臂骨折,傷愈後手臂還能進行初步的彎曲等相關的功能。

工傷鑑定程序如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工傷私下解決處理協議怎樣寫

甲方(僱主):某某

乙方(工人):某某

乙方於某年某月某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後複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公正、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000元(大寫:人民幣),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續治療費、醫療期工資、醫療期伙食費、醫療期護理費、營養費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

3、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1000元,於首次付款後5日內付清。

4、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後,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後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勞動關係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工傷私下解決處理協議需要寫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具體身份信息,以及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系列醫療費和護理費、生活費的具體數額,並且還需要寫明付款的方式和具體的付款時間。同時還需要寫明相關的違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