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賠付內容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在工作中我們可能會有出現工傷的情況,一旦出現工傷以後就要涉及到工傷傷殘的鑑定,在工傷鑑定結果出來以後就會進行賠償,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工傷鑑定賠付內容有哪些吧。
1、醫療費。它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和住院費等。證明醫療費的證據主要有: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門診收據、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
2、誤工費。它是當事人因治療、傷殘鑑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導致收入的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出院通知單、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法醫鑑定書、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工資表。若誤工人員的工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納税的起徵點,還應當提交税務部門出具的完税憑證。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為誤工日期。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税計徵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户,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3、護理費。它是由於受害人無法自理必須護理而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護理費的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包括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證明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若是家屬護理的,應當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4、住院伙食補助費。它僅是針對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而言,其主要證據包括住院費收據、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2009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具有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户籍註銷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三者之一項即可,並提供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
6、殘疾賠償金。它是受害人因勞動能力的喪失致使需給予收入的減少。其證據包括:法醫鑑定結論 、法醫鑑定費收據。
7、殘疾用具費。它是受害人因傷致殘需配置殘疾用具所花去的費用。其證據應當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受害人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週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8、被扶養人生活費。其證據包括扶養人、被扶養人身份證明及家庭情況證明,包括被扶養人有無生活來源。
9、後續治療費。通常依據法醫鑑定結論並參考病例證明。
10、營養費。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並應在診斷證明中註明加強營養。醫療機構的意見。
11、住宿費。其證據表現為住宿費收據,據實結算。
12、交通費。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車、船費。通常就是交通票據。
13、法醫鑑定費。它是受害人在法醫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或者傷殘鑑定而用去的費用。有醫院病力、診斷證明書、法醫鑑定書即可相互印證。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關於具體的賠償數額,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15、財產損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財物所收到的損失,通常為財物受損的評估報告(如:價格部門的鑑定結論)和修車發票。
在我國出現了工傷大致就是按照上面的賠付內容進行賠付。我相信大家在閲讀之後對於這方面問題都有一定的瞭解了吧,感謝您閲讀由本站的小編為您帶來的相關文章,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您找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幫助您。
-
手工傷鑑定2021標準是怎麼樣的?
在單位工作的時候,無論是哪裏受到傷害,只要是達到了工傷的標準,那麼勞動者受到的工傷都是可以請求相關的單位或者是機構進行賠償的,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勞動關係的時候,法律就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幫助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那麼關於手工傷鑑定標準是怎麼樣的?一、手...
-
工傷鑑定標準九級賠償標準2021有什麼新規定?
我國《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由於工作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應該由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另外,職工參加社保的,工傷保險也可以報銷一部分。今天,本站就為您帶來了工傷鑑定標準九級賠償標準新標準供您參考。2018工傷賠償最新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
-
工傷事故沒有鑑定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工傷事故沒有鑑定勞動合同怎麼辦?建議按流程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鑑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第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
-
什麼時候作工傷鑑定2021
一、什麼時候作工傷鑑定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工傷傷殘鑑定在傷情穩定之後就可以去進行傷殘鑑定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