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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工傷死亡待遇

村幹部工傷死亡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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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因公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村幹部不屬於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等國家規定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範圍,不具備勞動關係,不能享受工傷待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人員必須是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認定工傷的首要條件是職工必須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工資收入,而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和第十一條分別規定:村委會是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對村委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