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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起訴

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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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起訴的條件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是有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起訴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託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於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對起訴書經審查,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即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重新審理判決。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的,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在不服一審結果的情況下就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原本的仲裁過程是不存在上訴的,上訴是訴訟程序的專有名詞,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案件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提起訴訟,一般起訴必須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