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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產假規定

北京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12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關政策的,產假可再增加1-3個月,最長為7個月產假);
2、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法律依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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