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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怎麼取現

一般情況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便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户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1、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供户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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