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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印花税什麼時候收?

一、印花税

證券交易印花税什麼時候收?

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税。因採用在應税憑證上粘貼印花税票作為完税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税的納税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税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税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二、印花税的徵税對象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税。具體有:

1、立合同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二)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税,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

三、印花税的徵税範圍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税。具體徵税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税税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税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税和按件計税兩種計税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四、税目税率和徵收時間

1、概述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税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税的徵税範圍。一般地説,列入税目的就要徵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徵税。印花税共有13個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設計,遵循税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税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種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額税率。

2、計税方法

印花税以應納税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税依據,按照適用税率或者税額標準計算應納税額。

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税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税率

應納税額=應納税憑證的件數×適用税額標準

五、法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權利、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税人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税額。具體税率、税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應納税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税。

應納税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税:

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税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税人可向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税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税憑證上,並由納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税票。

第十條 印花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税票由國家税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税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税人依法納税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偽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税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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