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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重大國計民生流失金額多大,涉及犯罪嗎?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在關注國計民生問題,即國家的經濟發展問題和人民的生活問題。國有資產作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強大後台,有着不容小覷的地位。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國有資產 重大國計民生流失金額多大,涉及犯罪?

國有資產 重大國計民生流失金額多大,涉及犯罪嗎?

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附則:(六)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國有資產 重大國計民生流失金額巨大的都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和被拘役,以法律來保護我國國有資產的地位,以此可見,在我國發展重大國計民生的道路上,國有資產是必不可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