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原告不出庭怎樣缺席判決
一、二審原告不出庭怎樣缺席判決
二審缺席判決,並不會影響二審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由此可見,二審是可以缺席判決,但這意味着你也失去了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法庭會根據所呈現的事實和證據來裁決。
二、缺席判決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缺席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判決,但是會影響當事人發表意見,如果一審不出席判定裁決不服氣的可以進行上次,進行二審,但是二審缺席之後依據輸,必須要執行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建議沒有時間出席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替出席,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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