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人可以變更嗎?
一、信託受益人可以變更嗎?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受產佃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受益人非信託行為的當事人,在私益信託中,受益人享有對信託財產原本及收益的權利,成為信託的重要要素。信託關係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權歸屬受益人後,作為歸屬受益人的財產權的一種,適用關於財產權的取、喪失、變更的一般原則,原則上受益權具有繼承性、可轉讓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會影響信託的效力。發生繼承、轉讓等原因,其結果便是導致受益人的變更。
二、信託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知情權,即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委託人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即委託人對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解任受託人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義務
信託法並沒有以單列規範標明委託人的義務內容,根據信託設立的基本要求,委託人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可以歸納如下:
(1)保證信託財產合法性的義務,即必須保證設立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2)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義務,即委託人設立信託不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三、信託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取得報酬的權利。
(2)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義務
(1)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即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即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不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義務,即受託人除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4)不混同信託財產和自有財產的義務,即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不擅自利用信託財產進行關聯交易的義務,即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的義務,除非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
(6)對信託財產獨立財務處理的義務,即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7)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的義務,即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及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義務,即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綜上所述,信託受益人怎麼變更、信託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託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內容在上文進行了説明,且信託一旦設立,不受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其他信託財產管理運作情況的影響,決定了信託成為一種安全的財產管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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