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被上訴人缺席應該怎樣辦理
二審被上訴人缺席應該怎樣辦理
訴訟過程中一方缺席的,不影響案件的進行。上訴人缺席的,法院有權裁定按照原告撤訴處理。被上訴人缺席的,法院有權根據查明的事實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原本專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規定,辦理這類案件的審理。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案件的被告人員沒有正當理由出席時,應積極地按照法律規定做缺席判決,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正常的辦理。按照判決結果履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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