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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發票丟失,如何抵扣税款?

專用發票丟失,如何抵扣税款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税額抵扣。國税函[2009]617號文件還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應在第一條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國税發[2006]156號文件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税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一般納税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税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一般納税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開具已經超過180天,購買方可以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認證,但不能抵扣進項税額。如果銷售方先開具發票,則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銷售方應依法申報繳納相應的增值税。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超出税務部門的管理權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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