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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支票填寫的內容是哪些

轉賬支票填寫的內容是哪些

一、轉賬支票填寫的內容是哪些

支票涉及的範圍廣,金額大,因此,支票的填寫是有一定規範的。《票據法》中對於支票的填寫有明確的規定。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招商銀行案例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注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1、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絕對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定必填的記載事項如欠缺某一項記載事項則該票據無效。

轉賬支票填寫的內容是哪些 第2張

2、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則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則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3、非法定記載事項:

(1)支票的用途;

(2)合同編號;

(3)約定的違約金;

(4)管轄法院等等。

非法定記載事項並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二、轉賬支票的背書

1、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轉賬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轉賬支票到期日前背書。

3、轉賬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轉賬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轉賬支票填寫的內容是哪些 第3張

4、 以背書轉讓的轉賬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轉賬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轉賬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轉賬支 票權利。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轉賬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轉賬支票的被背書人在轉賬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5、以背書轉讓的轉賬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6、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轉賬支票上的效力。將轉賬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轉賬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7、背書人在轉賬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8、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轉賬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轉賬支票權利。轉賬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轉賬支票權利。

標籤:轉賬支票 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