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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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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信原則為什麼要強調最大

你好,在之前,法律上並沒有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最大誠信原則首次出現在《英國年海上保險法》中。其條規定“海上保險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基礎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誠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違反最大誠信原則,主要包括:隱瞞、不告知、不實陳述和違反保證。但最大誠信原則是在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如果考察一下同時代的歐洲大陸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有助於理解英國為什麼會提出最大誠信原則?從法律史來看,誠信原則可追溯至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至年《法國民法典》時期,其第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行之。大約年後的《德國民法典》第條規定,債務人須依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因此,在當時歐洲大陸的主要法典中,誠信原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債法領域,並且主要適用在契約之債中。所以需強調最大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