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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作用

保險代位權作用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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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有什麼作用


《保險法》設置保險代位權的作用在於:

1、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後,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轉移於保險人,以免被保險人一邊獲得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一邊又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在補償損失外獲不當得利,違反保險法上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2、避免輕慢與放縱第三人責任,使其疏於履行注意義務。如果因可歸責於第三人的事由導致了損害的發生,而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卻不必負責,這必然會引起第三人對其注意義務的輕慢,因此,通過代位權可避免加害人逃脱責任。

3、保險人給付後通過代位權行使,從有清償能力的加害第三人處獲得一定的給付金額,兩者相抵消,從個別合同而言,減少了保險人給付的實際支出,從保險團體而言,降低了保險人收取的保費總額,進而降低保險費率。

關於保險代位權都有哪些條件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保險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事故一旦發生,保險人就要賠償被保險人,這份保險金額保險人需要向第三人進行追償,着就需要行使保險代位權,這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得到雙倍賠償從而使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