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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佈和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案件公佈和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案件公佈和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必須公開宣判。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社會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容易將公開宣判和公開審理搞混淆了,誤認為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就不能公開宣判,其實不是這樣的,公開審理跟公開宣判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意思就是,社會各界都可以監督法院的判決結果。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程序是什麼

1.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案件審查完畢,需要提起公訴的,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情況下,主訴檢察官對其辦理的部分案件可以決定提起公訴。

2.製作起訴書。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後,應當製作起訴書。起訴書必須加蓋檢察院的公章並附上有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訴書和其他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移送。

提起公訴一般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與公訴案件相對的則是自訴案件。在《刑法》中規定的罪名當中,其實大部分都是屬於公訴案件,而作為自訴案件的卻比較少,並且其中部分自訴案件在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對社會有嚴重影響的時候,也是可以轉為公訴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此時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是有着嚴格的規定的,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是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驟進行的,比如説公訴案件,此時就是需要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之後移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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