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證人有什麼風險?
一、做保證人有什麼風險
保證人在保證合同規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旦債務人無法承擔自己的義務,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有義務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根據保證方式不同,一般保證人和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承擔的風險不同。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説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是在主合同依法審判或仲裁後,確認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才行。
而連帶責任保證人,也就是我們通常説的保證人則不享有該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
二、保證合同不成立的情況
(一)主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籤保證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主合同能夠順利的執行,若主合同本身因為某些原因,沒有成立或尚未生效,那麼作為從屬的保證合同自然無效。
(二)主合同有效,但保證人資格不具備。法律明文規定以下身份的人不能作為但保人,即使簽訂但保合同也是無效的:
1.國家機關不得為擔保人。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為擔保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授權不得為擔保人,否則,擔保合同無效。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擔保人。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提供的擔保,非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追認,則擔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若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則擔保合同無效。否則,擔保合同有效。
(三)但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中有兩方合夥,欺詐另一方的,合同無效。《擔保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無效。無論是哪一類型的合同,都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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