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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強險賠償範圍是什麼

任何一種保險都是有自己的理賠範圍和不予理賠的範圍,對於機動車交強險來講,同樣如此。不過,由於保險的中種類不同,也就導致了賠償與不予賠償的範圍不一樣。那麼你知道機動車交強險的賠償範圍是什麼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機動車交強險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機動車交強險賠償的情形和範圍:

(一)車下投保人被自己車輛撞傷,交強險應當賠償

注意:交強險中的所謂“被保險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才能確定。因此,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造成非本車上人員的投保人損害時,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時與其他人一樣,處於第三人的地位,交強險應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車上人員的除外。”

(二)本車人員在下車被本車撞傷,交強險應當賠償。

注意: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交通而受害的人屬於第三者還是屬於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應當是指受害者受到傷害的這一刻,而不是事故危險開始發生時。

本車人員在下車被本車撞傷,交強險應當賠償。理由是:(1)從目的解釋看,《交強險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應儘量納入“第三者”範圍;(2)從對危險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員與其他普通“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並無實質差別,均處於弱勢地位。

二、機動車交強險不予賠償的情形和範圍:

1、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交強險條例》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上文中詳細為大家介紹了關於機動車交強險賠償範圍與不予賠償的範圍,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知識。不過,在此也要提醒各位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一定要注意交強險不予賠償的範圍,否則的話自己的利益具有可能受到損害。如果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而不知道該如何解決的話,建議先諮詢一下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