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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一般怎麼買

一、產品責任保險一般怎麼買

產品責任保險一般怎麼買

產品責任保險負責的是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限內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以及因此而產生的訴訟費用(賠償金應在確定的賠償限額內)

產品責任險的除外責任除責任保險一般不保的責任外,對另一些項目也不負責:

1、產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户或消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

2、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3、在規定的銷售區域外使用產品發生的損害和費用;等等。

產品責任險保險單中只對約定期限內生產的產品所產生的產品責任負責,而約定期限在保單上是以保險期限及追溯期表現的,追溯期一般按保險起期向前延伸一年,最多不超過三年,在保期內提出的索賠必須是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生產並售出的產品引起,不屬約定期限的產品責任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產品責任險保單中,通常規定兩項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和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有的保單還另外分別劃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兩類限額)。保險費率根據賠償限額高低及產品的種類不同分類確定。產品責任險的保險費一般按投保產品的年累計銷售額乘以適用費率算得(有的保單以商定的單件產品保費與投保產品數量相乘計算保費)。

產品責任險條款中對每次責任事故認定有專門規定,即生產、銷售的同一批次產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產品責任險對投保的產品要求很嚴格,投保的產品應經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負責殘、次品引起的責任索賠。同時明確了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應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另外保險人對可能造成他人損害風險巨大並難以把握的產品,如藥品、建材等,一般控制不保。

二、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一)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指銷售人員或生產者提供不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

(二)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三)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四)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三、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1、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2、根據《產品質量法》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推定原則。

標籤: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