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嗎
一、交強險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嗎
交強險自投保之時即時生效。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在沒有特別約定例外情形的情況下,此時保險合同若不能即時發生效力,那麼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此抗辯而不履行賠償義務,顯然與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從交強險的性質來分析,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強調,在全國範圍內機動車不分種類全部投保。
隨之,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應運而生,規定了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由此可見,交強險重點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精神理念和社會公益性,具有更多的社會保障功能。交強險強制性與公益性的雙重特質決定了其設立目的是為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和及時的權利維護。
對於實踐中存在的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規定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保障的情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9年3月25日對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旨在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發揮交強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該通知強調,各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採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的 “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説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
二、故意製造事故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之規定,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當事人有權利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進行賠償將有利於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同時,也突出體現了交強險所承擔的基本保障功能。
從上文的分析介紹中可以看出,交強險是從投保之時開始生效。因此,之前認為交強險是投保次日才生效的就是不準確的。而實踐中,要是投保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話,在這種情況下交強險是不用進行賠償的。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的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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