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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公司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公司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公司借款合同範本

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範本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基本帳户開户行:

賬號:

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

1.1幣種:

1.2金額(大寫):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第二條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2.2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大寫)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5利息的計算

2.5.1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結息日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

(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户,賬號:_______________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户。公司財務部審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後,最晚於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並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

放款日

放款金額

年月日;

(大寫金額)

年月日;

(大寫金額)

年月日;

(大寫金額)

年月日;

(大寫金額)

3.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3.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到期日

還款金額

年月日;

(大寫金額)

年月日;

(大寫金額)

年月日;

(大寫金額)

年月日;

(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條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